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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规范与加强裁判队伍建设

作者:jrs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07 21:03:44

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足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规范对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裁判队伍建设,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监督管理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足球裁判员的工作。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级足球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各级会员协会负责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裁判员技术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中国足协全面负责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国际级裁判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对中国足协举办的比赛国际级裁判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对一级(含)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可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一级(含)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会员协会的下属协会可以负责本地区足球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方足球协会组织不完善的,相应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向上一级地区足球协会申请办理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有资质的机构)可以负责本项目足球一级(含)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

第二章 法官委员会和法官部

第十条 中国足球协会设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和裁判管理部(以下简称裁判部),实行分级分工,在中国足球协会领导下,负责足球裁判员的规划、管理、发展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经中国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是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工作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协会和以下各级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建立裁判委员会。

1.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研究制定我国足球裁判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2.对裁判员职业道德进行纪律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3.审查、讨论并决定国际级裁判员报考条件和推荐候选人。

4. 审查、批准裁判员处罚及考核事项。

五、裁判员升降之审查及监督。

6.负责男、女国家预备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及女子成人项目、五人制足球、沙滩足球裁判员培训、考核和聘任实施方案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

7.中国足协裁判讲师、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员的培训、考核、认证计划及实施的事前批准和事后批准。

8.研究推动裁判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9.履​​行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定规定的其他职责。

2.会员协会裁判委员会

在中国足协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足球会员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足球运动发展情况,参照本章有关内容和中国足协有关规定建立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名单应当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会员协会及以下各级协会裁判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足球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裁判员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组织相关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等。

会员协会下属开展二级、三级裁判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协会也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建立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名单应当报会员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裁判部是中国足协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国足协执委会的授权和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决议,开展日常裁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开展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裁判员的选拔、监督和考核工作。

2.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员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升降级、奖惩、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等日常工作,并向裁判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组织翻译国际足球理事会足球竞赛规则及其他相关裁判文件,研究制定中国足协年度裁判工作统一标准并全力推动实施。

(五)经中国足球协会及其执行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裁判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裁判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受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领导,具体负责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裁判员的选拔、管理、升降级和奖惩工作。

第十四条 具备资格的承担一级(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判委员会。裁判员名单报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国际级裁判员分为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级视频比赛裁判员、国际级五人制足球裁判员、国际级沙滩足球裁判员。各级裁判员申请人须严格遵守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技术等级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身体素质和英语水平等,此外,还将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6周岁,掌握并能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具备裁判能力的中国公民。三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批准。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每小时45分钟,下同),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和临场裁判。经批准后,由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较准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裁判经验;取得三级裁判员资格一年,担任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协会组织的比赛(采用十一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全场比赛时间不少于60分钟,不足60分钟按半场计算,下同)不少于15场。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批准。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体能等。批准后,由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五人制足球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较为准确地运用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裁判经验;取得三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在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协会组织的至少25场五人制足球比赛(全场比赛不少于40分钟,不足40分钟按半场计算,下同)中担任裁判或第二裁判。二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或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批准。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体能等。批准后,由会员协会下属协会报会员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临场裁判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取得二级裁判员资格1年;在会员协会或其下属协会、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6以上级别(含)比赛中担任裁判至少15场;至少2名会员协会裁判监督员或裁判讲师对其裁判等级进行评估和推荐。一级裁判员经会员协会或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批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等。经批准后,会员协会或有资质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一级五人制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具有一定的临场裁判经验和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取得二级五人制足球裁判员资格一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5以上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或第二裁判员不少于20场;至少2名会员协会的五人制足球裁判监督或裁判讲师对其裁判等级进行评估和推荐。一级裁判员由会员协会或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批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体能和英语水平等。经批准后,会员协会或有资质单位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全国性比赛裁判经验,能独立组织、裁判足球比赛;取得一级裁判员资格1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者女子U16以上(含)比赛中担任裁判不少于15场;经会员协会和有资质的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预备期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培训班考核内容应包括比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体能、英语水平等。 经考核合格1年,并在中国足协举办的各级全国U系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不少于15场或者担任助理裁判员不少于20场后,中国足协可以遴选批准为国家级裁判员。

裁判业余足球等级标准_业余足球裁判等级_足球裁判员等级

国家级五人制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全国性五人制足球比赛裁判经验,能独立组织、裁判五人制足球比赛;取得五人制足球一级裁判员资格不少于1年;在会员协会组织的男子或女子U15以上级别(含)五人制足球比赛(全场净比赛时间40分钟)中担任主裁或第二裁判不少于15场;经会员协会和有资质单位推荐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接受一定学时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考核内容应包括竞赛规则、临场裁判、专项身体素质、英语水平等。 经考核满1年,并在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U系列五人制足球比赛中担任主裁或者第二裁判员不少于10场、担任第三裁判员或者计时员不少于15场后,中国足协可以选拔、批准国家级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足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技能,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足球比赛裁判工作能力,掌握足球比赛调度方法;原则上应连续两年取得中国足协相应类别顶级联赛裁判资格并具备一定的裁判经历(对经考核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裁判员,年限可适当减少),符合国际足联相关条件的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足协向国际足联推荐,经国际足联批准后,次年成为国际级裁判员、国际级助理裁判员、国际视频比赛官员、国际五人制足球裁判员或者国际级沙滩足球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制定和批准各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具体标准和国际级裁判员报考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在实施前须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足球协会和有资质承担一级(含)以下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系统、跨审批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开展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一级(含)及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要求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足球协会,不得开展相应级别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球协会负责生产国家级裁判员证件、徽章。一级以下裁判员证件、徽章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厂家生产,并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核准相应技术等级的单位颁发。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裁判员每年须注册一次,注册有效期至下次规定的注册日期。各级裁判员须按规定时间注册,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

第二十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按年度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一级裁判员向中国足球协会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可以由会员协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方式组织进行。注册只能在一个会员协会进行。

第三十条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住所变动等需要变更注册协会的,须经原注册协会和转出地协会同意,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及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通过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的相关信息平台注册,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数据库,公布裁判员的一些主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取得相应的裁判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参与各级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的选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全国性足球比赛的裁判员,须为具有国际、国家和中国足协认可的相应裁判资格的一级(含预备国家级)裁判员。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足球比赛,裁判员应当按照国际足联或者有关足球联合会的要求选拔;承办方对比赛裁判员技术级别没有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选拔。

第三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选拔参加国内、国际体育比赛的裁判员,应当通知裁判员注册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裁判监督、裁判长和裁判员的选任条件由相应的会员协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全国性、地方性的足球比赛裁判员的选拔,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各级会员协会、竞赛承办单位规定的裁判员选拔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足球协会制定全运会足球比赛裁判员的选拔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公开、公正的选拔制度。全运会裁判员选拔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按照有关原则选拔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足球比赛的现场裁判员。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同级别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

(2)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培训。

(3)监督本级裁判委员会的工作,举报不良行为。

(4)参加体育比赛享受​​相关福利。

(5)对本人所受处罚有上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公平公正决策。

2.积极学习研究并掌握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技术的应用。

(三)积极参加训练活动,服从训练安排,对低级别裁判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四)积极承担和参与各类裁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有关情况。

(五)主动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的评价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各级比赛的裁判监督或者主裁判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相关评估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反馈选拔裁判员的协会裁判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裁判员违反比赛规则的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取消一定场次裁判资格、取消裁判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资格等。

第四十四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及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级裁判员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处罚。地方足球协会组织不力的,由当地政府体育部门向上一级足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一级足球协会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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